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所二[2001]3号 2001-01-21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对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率确定为20%已废止。 3.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对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率确定为20%已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现对本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经营行业(项目)带征率和应税所得率明确如下: 一、销售货物 1、工业生产为1.5% 2、黄砂、石子、砖瓦、石灰为0.4% 3、农副产品为0.5% 4、烟糖、杂货、复合饲料为0.8% 5、水果、水产为1.5% 6、卤味、熟食为2% 7、鲜花为6% 8、其它为1.2% 二、加工修理修配业 加工修理修配业为2% 三、交通运输业 1、陆上运输为3% 2、水上运输为2% 3、装卸搬运为3% 四、建筑业 建筑业为2% 五、娱乐业 1、电子游戏房为10% 2、其它为6% 六、服务业 1、饮食业为4.8%;茶坊、酒吧、咖啡馆等单列为5% 2、仓储业为5% 3、咨询业为6% 4、广告业为4.5% 5、美容美发业为5% 6、中介业为6% 7、其它为3.6% [条款废止]对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确定为20%。(此条已修改,参见国税发[2002]123号第三条) 特此通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