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5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等12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会议决定,上述法律修正案草案经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送审稿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作了适当修改,删除“审核”的表述和“三十日”的办理期限,改为即办。 据悉,现行税收征管法于1992年9月4日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1995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税收征管法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据了解,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拟对现行税收征管法作出三个方面的修改。 第二,规定相关方信息报告义务,加大税源监控力度。 第三,增加对个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加大征管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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