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2-16
摘要:对苏州工业园区内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由财税[2010]65号文件规定的“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35%”,其他政策条件仍按照财税[2010]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3]6号        2013-02-16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厅、经信委、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苏州工业园区内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由财税[2010]65号文件规定的“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35%”,其他政策条件仍按照财税[2010]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2013年02月1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