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25
摘要:“淀粉及淀粉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391)执行;“调味品、发酵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5号             2013-09-2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就内蒙古自治区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淀粉及淀粉制品,调味品、发酵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391)执行;“调味品、发酵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6)执行。

  二、按照本公告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和征收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