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20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法释[2014]2号    2014-2-20

(2014年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0日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决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06]3号,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三条中的“第七十五条”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二、《规定(一)》第四条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法释[2008]6号,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四、《规定(二)》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五、《规定(二)》第十一条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六、《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八十条”。

  七、《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八、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法释[2011]3号,以下简称《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项,并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九、《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七条”。

  十、删去《规定(三)》第十五条。

  十一、《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该条中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十二、对《规定(三)》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三、本决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本决定;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决定。

  《规定(一)》《规定(二)》《规定(三)》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