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财税80号 财政部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6-12-20
摘要:对工程承包公司向建设单位按总承包金额提取的管理费(或手续费),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代理服务”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工程承包公司取得的其他收入,如承包结余额分成、提前竣工奖分成、设计收入、咨询收入、材料转让收入等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规定确定其适用的税目税率。

财政部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6]财税80号       1986-12-2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据了解,在基本建设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部门陆续成立了工程承包公司,其主要业务是对建设单位的基建工程实行总承包,然后将设计、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等项业务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负责各环节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有,按总承包金额向建设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手续费)、承包结余额(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差)分成收入、提前竣工奖分成收入等等,目前各地对工程承包公司的征免税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工程承包公司向建设单位按总承包金额提取的管理费(或手续费),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代理服务”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工程承包公司取得的其他收入,如承包结余额分成、提前竣工奖分成、设计收入、咨询收入、材料转让收入等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规定确定其适用的税目税率。

  过去对工程承包公司有关征税问题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1986年12月20日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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