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6]财税80号 1986-12-2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工程承包公司向建设单位按总承包金额提取的管理费(或手续费),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代理服务”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工程承包公司取得的其他收入,如承包结余额分成、提前竣工奖分成、设计收入、咨询收入、材料转让收入等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规定确定其适用的税目税率。 过去对工程承包公司有关征税问题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198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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