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用或租入的车辆所耗费的燃油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一家煤炭销售公司,经常需要去某省进货,由于公司自身车辆不能满足经营需要,为了节省成本,采取借用或者租入车辆的方式经营,这些车辆虽然不在公司名下,但是确实用于公司实际经营,那么,这些车辆所耗费的燃油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甲公司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20x3年1月份分别和4个货车司机口头约定,货车司机负责将煤炭按时、安全地运达公司指定地点,公司负责提供运输车辆的油费,货车司机所耗油费必须开具抬头为该煤炭销售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交给公司,公司每月根据货车司机运煤量支付工资。假设1月公司为4个货车提供柴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6万元,那么公司这部分油票进项税额16万元能否抵扣? 案例分析 若签订租赁合同并且取得租赁费发票,则构成企业可以控制的固定资产,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又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的,企业借用或租入的车辆所耗费的燃油费可以申报搭扣进项税额,但是由于该公司并没有和货车司机分别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所以不能抵扣。 该公司要想合法地抵扣这部分油票,可以这样操作:第一,该煤炭销售公司应当分别和4个货车司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第二,《车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出租方(货车司机)让渡使用权给承租方(煤炭销售公司),承租方按规定支付给出租方租赁费(而不是支付工资,否则不满足租赁合同要件);第三,油费必须开具抬头为该煤炭销售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交给承租方。 若货车司机不想将车辆使用权让渡给谝煤炭销售公司,双方无法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怎么办呢?有的公司可能会私下里和货车司机商量好,签订一份假的《车辆租赁合同》应付税务机关,而私下里签订一份真的合同。在此笔者提醒这类公司,这样做会给企业埋下隐患,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 在不能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货车司机不用为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该按照实际所购油费向该煤炭销售公司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就可以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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