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改增”快速推进的同时,一个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问题是,增值税做大做强之后该如何调整?“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需要优化和调整,延长增值税抵扣链条须配套改进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应科学制定“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成比例,全面发挥增值税宏观调控功能。 近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可以说,“营改增”作为本届政府税制改革的重头戏,快速驶入深水区,且诸多改革内容已不限于税制本身,成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之一。在“营改增”快速推进的同时,一个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问题是,增值税做大做强之后该如何调整?这不仅牵涉增值税税制既有问题的解决,也关乎“营改增”后新情况的化解。为此,本文将重点从现行税率优化及调整、增值税抵扣链条延长、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成以及增值税宏观调控功能放大四个方面展开分析。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问题 “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需要优化和调整。随着“营改增”节奏加快,增值税现行税率档次过多(四档,17%和13%,11%和6%)的问题进一步凸显,行业间税负苦乐不均的情况频繁发生。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呼声开始出现。事实上,增值税税率优化和调整需要依据数据测算与调查结果来判断,不应简单理解为直观上的降低或增加。两个典型分析如下: 二是增值税税率下调与税收收入增长的关系,决定了增值税调整的幅度。数据显示,2012年8月“营改增”试点扩大以来,增值税收入增速只在2013年1月和2月高于税收收入增速,其他18个月收入增速比税收收入增速都低。增值税收入增速没有出现“营改增”之前预测那样的高速增长。现行增值税税率推高税负的理由不充分。 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比较,增值税税率优化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其一,增值税税率应体现平衡行业税负,促进市场公平;其二,立足于保持宏观税负稳定的总战略,在目前支出增速大于收入增速的情况下,增值税税率调整不对财政收入产生强烈冲击。 增值税抵扣链条问题 延长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应配套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改进。近两年来,“营改增”的快速推进背后是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大步前进。“营改增”使得更多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始直接面对税务机关。较之营业税,增值税征管模式显得复杂。这对纳税服务流程的优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关工作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征收管理效率的改善,乃至“营改增”的成功与否。针对企业劳务成本难以抵扣的问题,租赁物集中在所有者手中承租人无法抵扣的问题,以及邮电业生产成本没有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后续的政策安排及管理办法应设法应对。基本原则应遵循两个方面:其一,尽可能不增加纳税成本和税务征管成本;其二,创造条件让分享增值税抵扣成为可能。 中央与地方分成重构问题 科学制定“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成比例。重构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的基本目标,是解决“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失衡,符合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改革原则。笔者认为,具体办法是,以现行增值税分成——中央占75%和地方占25%为基础,比照基数年营业税收入规模,重新设定分成比例,匹配地方财力需要。具体分成比例,要考虑地方公共服务职能及公共产品供给,还要对地方债开闸以后,地方财力还本付息有所预计,避免地方财政问题。当然,这种临时“分钱制”可能并不是改革的终极目标。或许仅仅是为地方税建立营造时间和空间。 增值税宏观调控功能放大问题 全面发挥增值税宏观调控功能。首先,增值税税率及税则变动的影响面扩大,今后实施普惠性的减税政策变得更为方便。其次,“营改增”与增值税扩围,将最大限度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在保证政府收入的同时,实现税收公平。再次,增值税立法工作要考虑税收原则更要考虑宏观调控,将增值税功能逐步从筹集政府收入引向兼顾宏观调控的轨道。基于上述三点认识,“营改增”的奠基性作用,很可能不止于眼前。 作者: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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