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答记者问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3日,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问:条例对企业公示信息作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二是建立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是明确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问:条例对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作了哪些规定? 二是明确政府部门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规定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问:条例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规定了哪些约束措施? 二是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此外,为鼓励企业重塑信用,条例还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 问:条例对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二是建立举报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三是设定法律责任。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建立救济制度。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政策——国务院令第654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