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2015]38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4-08
摘要: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宁人社[2015]38号                             2015-04-08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信局(经信办),各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产业结构调整中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5]15号)要求,现就我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策范围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在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并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等要求,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并已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或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207号)等相关规定,列入各级政府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和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0]145号)等规定,列入各级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等各级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全市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一)稳岗补贴标准。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稳岗补贴用途。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三)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对同一企业在实施产业政策调整期间,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四)享受稳岗补贴期限。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对政策范围内企业需要通过跨年度实施的,应于实施产业结构政策调整完成后进行一次性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度享受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四、审定办法

  稳岗补贴的审核认定工作实行窗口不定期受理,阶段性集中审核认定的办法。

  (一)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申请稳岗补贴。2014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5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受理企业提交的稳岗补贴申请。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京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纳入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部门做好稳岗补贴审核认定工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是否列入各级政府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目录,确定企业类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稳岗补贴企业享受培训(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裁员、稳岗补贴申请数额等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拟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企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以及相关原始附件等材料提交市财政局。

  (三)稳岗补贴资金发放。市财政局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补贴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的一项重要政策。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精心组织实施,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督促企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审核认定和资金拨付效率,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政策。

  (二)加强基金管理。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支出稳岗补贴资金时,在“其他费用支出”中增设“稳定岗位补贴”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三)加强跟踪监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安置方式,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对其中涉及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就业压力大的重点地区和企业要重点监控,制定应对预案,努力化解失业风险。基金监管部门对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使用稳岗补贴情况适时进行督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

  (四)建立职工安置情况报告制度。各区要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主动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扶持失业人员以创业带动就业。稳妥做好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落实各项社会保障待遇,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在企业和行业间的平稳过渡。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报企业职工安置及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情况表(附件2)。

  附件:

  1、南京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2、企业职工安置及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情况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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