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的赠品与免单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与扣缴个税?直播带货的赠品需要视同销售吗?给顾客的免单,需要发票吗? 直播的赠品是为了促销,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无偿赠送。对顾客的减免,顾客是购买行为,无法提供发票。 解答: 企业促销中赠品,涉及到以下税务问题。 一、增值税 (一)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说明:实务中,如果企业是买一赠一等搭赠销售,虽然赠送产品的前提不是无偿的,但是没有依照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开具发票的,税务局视同为无偿赠送,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对免单或特殊低价的增值税处理 按照前述的规定,有些会脑洞大开,象征性的收顾客1元钱或0.01元钱,以为就变成不是“无偿赠送”,以为从而就可以少交或不交增值税。 有这样的想法,只能说对税法太不了解。 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当然,《税收征管法》等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象征义收款包括免单等,实际上都是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二、企业所得税 (一)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说明: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且没有强调发票的开具。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不需要缴纳个税的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需要缴纳个税的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综上所述,企业促销活动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较为复杂,是一个精细活,需要对税法要求有完整与较为透彻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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