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初步构建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在第25个税收宣传月来临之际,我们将发布纳税信用管理知识的基础篇、应用篇、拓展篇和经验篇,以方便纳税人了解纳税信用管理工作,增强诚信纳税意识。今天为大家带来是基础篇,往下看吧↓↓ 问 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答: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 问 哪些纳税人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其中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问 纳税信用评价多长时间开展一次? 答: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问 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为什么有的没有本期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答: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解释:在评价年度1月2日后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 营改增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2015年10月1日后,新办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解释: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解释:具体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解释:尚未办结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解释:尚未结案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问 税务机关根据哪些信息来评价企业的纳税信用? 答:税务机关主要是根据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来评价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质检、环保、工商、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目前这部分信息只记录不参与评价。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结合税务管理实际,最终细化为20个二级指标,95个三级指标。 外部信息,主要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外部参考信息,以及从银行、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只记录不参与评价,而外部评价信息当前主要有银行、工商和海关等部门4个指标,评价方式为扣11分,即如果发现纳税人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提供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则纳税人不能评价为纳税信用A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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