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一)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4
摘要:  一、基本概念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一)现金;(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三...
  一、基本概念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一)现金;(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五)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六)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一)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衍生工具,是指本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会计分类

  在会计处理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以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第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第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其中,“金融工具组合”指金融资产组合或金融负债组合。第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其中,财务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企业不能随意将某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只有在满足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将某项金融工具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对于包括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而言,如果不是以下两种情况,那么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例如嵌在客户贷款中的、允许借款人以大致等于贷款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还款的权利。

  此外,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应将某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但分拆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无法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将整个混合工具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对于以上混合工具以外的情形,只有能够产生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才能将某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说明直接指定能够产生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而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和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设立这项条件,目的在于通过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消除会计上可能存在的不配比现象。例如,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有些金融资产可以被指定或划分为可供出售类,从而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但与之直接相关的金融负债却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从而导致“会计不配比”。但是,如果将以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那么这种会计不配比就能够消除。

  第二,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此项条件着重企业日常管理和评价业绩的方式,而不是关注金融工具组合中各组成部分的性质。例如,风险投资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会计主体,其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从投资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中获取回报,它们在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对此也有清楚的说明。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税务处理

  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不同。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实际交易发生前,虽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但属于没有实际取得的收入,企业此时没有纳税能力,一般来说,不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应对会计处理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实际交易发生前,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一般来说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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