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非居民住宅供暖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发改价格字[2008]496号 2008-9-27 税屋提示——依据大政发[2010]4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冬季供暖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市内部分)非居民住宅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调整为33元。 二、现按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执行的中小学校调整为按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仍按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执行。 三、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的职工、学生宿舍供暖按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执行。 四、除本通知明确调整的意见外,其他相关事项仍按《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大发改价格字[2005]5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8年供暖期起执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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