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朋友公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公司是服务行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由于有较大进项留抵税额,所以,公司申请退税,税务局批准后退税,税款已经到账。那么,该已退税款的进项税额对应的已经计提的加计抵减额需要调减回来吗? 回复:不需要,根据问题所描述的情况,加计抵减未使用,仍然可以在以后使用,并不属于转出、调减事项。如果已经计提一直未使用,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同时将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冲回。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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