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市电紧张,基本是外购柴油自行发电,供生产经营及非生产如职工宿舍、食堂、基建等使用,另外还供在同一厂区内生产的一家关联企业使用,并按成本每月向关联企业收取用电费用,挂在往来账“其他应收款”科目。因为不存在增值,所以到目前为止,该公司将非生产用电及关联企业用电直接冲减了用电成本。这样处理符合税收相关法律的规定吗?
这样处理不符合税收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为该企业是购油发电,实际上已构成自产产品。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针对公司的情况,应分两种方法进行处理: 1.对于公司自行发电用于非生产部门,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司同类产品的售价或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核定应税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金,如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对于将自行发的电供关联企业使用,则应作销售处理,按你公司每月向关联企业收取的电费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针对公司目前的处理方法,应尽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调整相关账务处理,并补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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