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8]10号 2018-02-08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以“四个转变”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促进建筑生产组织方式向集约化、产业化、绿色化转变。大力推动工程总承包、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绿色建材等发展应用,进一步提升建筑市场规范化、分工专业化、监管信息化水平。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8%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3%以上。 二、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取消劳务企业资质,实行专业作业企业备案管理制度。放宽承揽业务范围,对信用评价达到A级、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保险的房建、市政企业,允许其承接上一等级资质范围的工程。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试行建筑企业和个人电子资质资格证书,逐步实施企业及人员资质资格申报审批无纸化。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依法加大对执业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资质资格挂靠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推进招投标制度改革。建立合理低价中标的招投标制度,改变仅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模式,实施价格、质量、信用、技术、品牌等多因素的综合评选,引导企业由“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落实《“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相关规定,大力推行电子招投标,全面推进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积极采取评标专家异地抽取和远程评标,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范本制度。对于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允许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依法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可以将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直接发包给控股企业或被控股的企业。强化对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高工程招投标效率,除设计招标外,中小型工程发放招标文件至开标时间不少于10天。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在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的基础上,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配套制度及总承包项目风险分担、结余分成奖励机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负总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工程结算和审计时,重点对约定的变更调整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政府投资工程应推行工程总承包,各地区每年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不低于政府投资项目总量的20%。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联合经营、并购重组,开展覆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咨询服务,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政府投资工程应推行全过程咨询,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即可通过招投标选择咨询企业,西宁、海东、海西等市州每年要落实一批有示范作用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工程咨询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节省投资的,建设单位应给予不低于节省投资额50%的奖励。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探索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从业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个人信用评价运用为基础的差别化监管机制,严查失信和违规企业,激励企业和个人自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与管理,实现与“信用中国(青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业守信激励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机制。创新现场监管方式,建立完善参建主体对工地现场的信息监控和管理部门的移动监督信息系统。完善工程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加大现场抽查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建立基于企业差别化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工资月支付制度。改革人工单价形成机制,逐步与市场用工价格接轨,将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纳入预算人工工资单价,配套调整人工消耗量。严格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时限,工程竣工结算金额1亿元以下的,不超过90天,金额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80天,核对时间超出规定期限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工程进度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限制承接新项目。(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 (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除依法依规收取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或费用,且不得提高保证金的比例。大力推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方式,逐步取代现金缴纳、预留工程款形式的各类保证金,积极探索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和勘察设计保险,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风险防控。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规范招投标代理服务费用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不得要求中标人支付。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同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继续教育实现学时互认,岗位继续教育专业课培训与执业资格专业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学时,减少重复培训。完善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抵扣链条,确保企业税负只减不增。(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青海保监局) (八)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建筑业企业晋升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勘察设计和咨询服务企业晋升综合类、甲级资质,企业技术研发、发明专利、标准工法等获国家认定,在境外承包工程年外汇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各地区可以给予奖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可明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优质工程“江河源杯”等奖项的,按不高于建安工程费1%计取优质工程费用。(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九)构建科学合理的产业结构。坚持分类促进原则,努力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作业分包比例协调、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产业结构。做强做大总承包企业,继续开展青海省优势企业评选活动,对优势企业给予信用加分。对本省企业暂不具备相应业绩的项目,鼓励与省外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省内建筑业企业联合组建企业集团的,其子公司可继续保持原有资质。特级、一级企业在我省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可直接核定二级资质。做精做优专业承包企业,获得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等级的专业承包资质。促进专业作业企业发展,鼓励施工企业将具有较高技能水平的农民工转化为自有工人,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采用PPP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领域开展投资和建设运营业务,不得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十)支持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发展。引导大型企业及本省优势企业与县域建筑企业开展一对一帮扶,“以大带小”共同发展,吸引当地农民工就业。金融、财政等部门要创新投融资方式,积极搭建中小型企业与金融机构、骨干企业合作平台,切实帮助中小型企业破解融资难题,不断增强市场拓展能力。工程招标规模限额以下的项目,可由工程所在地中小型建筑业企业承担。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美丽乡村”建设项目,鼓励本省本地企业积极参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金融办、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十一)积极拓展省外市场。引导本省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开发区、国家级新区、城镇化试点地区项目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支持省内外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发挥成员企业在不同地域、专业领域的优势,承接大型项目。给予企业承接境外工程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贷款贴息、对外投资合作保险费补助、境外安全保障费用补助、银行保函费用等方面的支持。对境外承包项目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原材料出口,及时办理出口退税。评选各类先进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境外承包工程的企业、项目负责人予以优先考虑。(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 六、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十二)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完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变更管理,落实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现场服务责任。强化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落实,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全过程控制。落实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加强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查试点工作,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和水平。(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十三)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 “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溯体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制度,对项目负责人实施信用管理。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规行为。(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十四)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重点对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等开展排查治理,做到预案、责任、资金、时限和整改措施“五到位”,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公开通报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制度。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区域集中整治,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安全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进行挂钩,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 (十五)强化政府监管工程的力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足额保障。鼓励政府部门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开展打非治违、施工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大检查等专项行动,加大行政处罚和曝光力度,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施视频在线监控、在线巡查,推进信息技术与质量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大力推行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长效机制。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安全标准化示范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 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依托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和专业培训机构等,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方式,加大企业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发挥优势和特色,不断扩大行业工人职业培训覆盖面。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组织开展建筑工匠技能大赛。到2020年,建筑业初、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比例达到30%左右,2025年达到40%左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七)推进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以西宁、海东市为重点,扶持木工、砌筑工、架子工、抹灰工、钢筋工等专业作业企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引导企业加大本地农民工招用培训力度,逐步提高本地农民工的用工比例。建立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完善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教育、职业技能、从业情况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十八)切实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施工单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施工单位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企业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在资质许可中予以认可。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单位应依法为其全部职工应保尽保。(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九)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加快建立和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质量监督体系和监测评价体系。西宁市、海东市要加快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重点发展预制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发展以钢结构为主的装配式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支持发展现代木结构,积极探索农村装配式低层住房建筑。制定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开展试点示范,政府投资项目率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建设,形成规模化生产。把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纳入工程建设监管范围。到2020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以上。(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二十)推广绿色建材。建立青海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制度,构建绿色建材公共服务系统。发展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装配式混凝土构配件及镁水泥制品等绿色建材,重点推广应用节能门窗、轻型保温砌块、预制部品部件等。依托优势企业,整合要素资源,支持建设以绿色建材为特色的产业园区发展。支持建筑垃圾和工业废渣资源化利用的新型建筑材料示范项目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BIM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建立BIM协同机制,引导企业开展BIM数据资源开发,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制定我省推进BIM技术应用指导意见,建立BIM技术推广应用长效机制,制定BIM技术服务费用标准,并在三年内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工程总投资和工程造价。到2020年,全省建筑、市政甲级设计单位及一级以上施工企业基本掌握BIM技术一体化集成应用技术,公共建筑、市政工程集成应用比例达到5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对提升建筑设计和质量安全水平的引领与约束作用,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绿色节能、人居环境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学会、产业联盟等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高于国标、地标和团体标准的企业标准。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加快标准修订,增强标准的时效性。加强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建筑业改革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把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推进,努力实现建筑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相关行业协会要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发挥好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业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自律作用。 本意见自2018年3月6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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