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结算盈亏 每个交易日,当期货交易所与期货公司进行平仓盈亏或浮动盈亏的结算时,期货公司也将及时与客户进行结算。 (1)客户当日结算盈利 借:应收货币保证金——期货交易所 贷:应付货币保证金——X客户 (2)客户当日结算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在结算中,如果期货公司与期货交易所的结算金额与客户结算金额产生差异的,计入“结算差异”科目借方或贷方。 5.交割 对于以实物交割了结的合约,先按交割结算价作对冲平仓处理,按上述“结算盈亏”进行账务处理。代理买方客户进行实物交割的,依据交易所提供交割单据,按实际划转支付的交割货款金额(含增值税额),借记“应付保证金”科目,贷记“应收保证金”科目。代理卖方客户进行实物交割的,依据交易所交割单据,按实际划转收到的交割货款,借记“应收保证金”科目,贷记“应付保证金”科目。 6.期货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需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规定,期货公司可按代理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交易损失准备金,当交易损失准备金达到相当于期货经纪机构注册资本的10倍时,不再提取。期货公司对于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1)提取风险准备金 借:营业费用--提取期货风险准备 贷:期货风险准备 (2)因期货公司责任造成错单合约亏损等风险损失 借:期货风险准备 贷:应付保证金——X客户 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2016年1月1日起,因未出台相关政策将上述规定延续,故期货交易所提取的粉线准备金与投资者保障基金不得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手续费收入 (1)期货公司收取客户手续费 借:应付保证金——X客户 贷:手续费收入 应付账款——代收手续费 (2)向期货交易所支付代收的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代收手续费 贷:应收保证金——交易所 税务处理:期货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因期货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佣金、手续费,因此,其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不受佣金手续费扣除比例的限制。 (三)期货投资者 1.保证金 期货投资者(客户)从事期货交易,需要向期货公司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属于投资者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1)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2)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机构投资者为例,期货公司交存保证金或者持仓期间,根据每日结算产生浮动亏损追加保证金。 借: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 贷:银行存款 当产生浮动盈利,因不需要追加保证金,故不作账务处理。 2.浮动盈亏 虽然浮动盈亏并未真正实现,但在期末(一般为月末),企业将对合计浮动盈亏与上期已经确认的累计数进行比较,并将差额部分计入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产生浮动亏损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其他应收款或者衍生工具 (2)产生浮动盈利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税务处理:浮动盈亏属于非实现收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的收入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同样,浮动亏损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处理。 3.平仓盈亏 平仓盈亏是投资者根据平仓结算单据已经实现的盈亏。 (1)发生平仓盈利 借: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 贷:投资收益——平仓盈利 (2)支付手续费 借:投资收益——手续费 贷: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 (3)当发生平仓亏损时,做反向账务处理。 税务处理:当投资者将持有的期货合约对冲平仓时,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因损益已经实现,对于浮动盈亏已做纳税调整的金额需做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4.交割 (1)卖方投资者 卖方投资者需通过期货公司将标准仓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期货交易所,同时收到交割货款。 借: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买方投资者 买方投资者按交割结算价支付货款。 借:材料采购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交割结算价有时按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结算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计算,有时按交割月最后交易日结算价计算。最终的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另加上商品升贴水因素。 税务处理: 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期货交易中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时发生升水的,该仓单注销(即提取货物退出期货流通)时,注册人应当就升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提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生贴水的,该仓单注销时,注册人应当就贴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冲减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调减进项税额,不得由仓单注销人向仓单注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规定:“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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