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套期保值业务 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是投资者期货投资的重要目的之一,为防范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中进行“品种相同、数量相等、时间相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操作,以对冲风险甚至获利。 一项期货操作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是否可以作为套期工具,需根据《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进行判断。会计上,对于套期保值分为两类:一是公允价值套期,是对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例如以存货、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基础的被套期项目,被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二是现金流量套期,是对被套期项目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例如以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为基础的被套期项目,应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现引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例题,分析上述两类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公允价值套期 1.例1 20×7 年1 月1 日,ABC 公司为规避所持有存货X 公允价值变动风险,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衍生工具合同(即衍生工具Y),并将其指定为20×7 年上半年存货X价格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衍生工具Y 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项目存货在数量、质次、价格变动和产地方面相同。 情况一:20×7 年1 月1 日,衍生工具Y 的公允价值为零,被套期项目(存货X)的账面价值和成本均为1000 000 元,公允价值是1100000 元。20×7 年6 月30 日,衍生工具Y 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5 000 元,存货X 的公允价值下降了25000 元。当日,ABC 公司将存货X 出售,并将衍生工具Y 结算。 ABC 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评价套期有效性,即通过比较衍生工具Y 和存货X 的公允价值变动评价套期有效性。ABC 公司预期该套期完全有效。 假定不考虑衍生工具的时间价值、商品销售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因素,ABC 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元): (1)20×7 年1 月1 日 借: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 1 000 000 贷:库存商品——X 1 000 000 税务处理: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计税基础为100万元。 (2)20×7 年6 月30 日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000 贷:套期损益 25 000 借:套期损益 2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25 000 税务处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计入“套期损益”科目,因该损益并未真正实现,故需作纳税调整处理,调增25000元,同时调减25000元。套期工具计税基础为2.5万元, (3)货物销售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07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7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7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975 000 税务处理:库存商品转让所得=1075000-1000000=75000元,而主营业务利润为1075000-975000=100000元,差异原因在于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故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000元。 借:银行存款25 000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000 税务处理: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Y结算时,假设该衍生工具Y为期货,则应确认平仓盈利25000元(不考虑手续费等支出),因计税基础为零,故需纳税调增25000元。 注:由于ABC 公司采用了套期策略,规避了存货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因此其存货公允价值下降没有对预期毛利额100 000 元(即,1 100 000-1000 000)产生不利影响。 从以上会计及税务处理可以看出,运用套期保值后,ABC公司就该笔业务会计上确认损益100 000(25 000-25 000+1 075 000-975 000);该笔业务应纳税所得额为100 000元(1 075 000-1000 000+25 000-0)。由此可见,公允价值变动对所得税的影响只是暂时性差异。 情况二:假定20×7 年6 月30 日,衍生工具Y 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2 500 元,存货X 的公允价值下降了25 000 元。其他资料不变,ABC 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 年1 月1 日 借: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1 000 000 贷:库存商品——X 1 000 000 (2)20×7 年6 月30 曰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2 500 贷:套期损益 22 500 借:套期损益 2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25 000 税务处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计入“套期损益”科目,年度申报所得税时,期货公允价上涨22500元作纳税调减处理,存货公允价值下降25000元作纳税调增处理,两者相抵合计纳税调增2 500元。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07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7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7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975 000 税务处理:库存商品转让所得=1075000-1000000=75000元,而主营业务利润为1075000-975000=100000元,差异原因在于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故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000元。 借:银行存款 22 500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2 500 税务处理: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Y结算时,假设该衍生工具Y为期货,则应确认平仓盈利22 500元(不考虑手续费等支出),因计税基础为零,故申报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 500元。 从以上会计与税务处理可以看出,运用套期保值后,ABC公司就该笔业务在会计上确认损益97 500元(22 500-25 000+1 075 000-975 000);该笔业务应纳税所得额为97 500元(1 075 000-1 000 000+22 500-0),对于暂时性差异项目的累计纳税调增额与纳税调减额总是相等的。 上述两种情况的差异在于,前者不存在“无效套期损益”,后者存在“无效套期损益”2500 元,从而对ABC 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相差2 500 元。本例中,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22500 元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25000 元的比率为90%(22500/25000),这一比率在80%至125%之间,可以认为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在判定套期有效性时,不再考虑《企业会计准则》中80%至125%的要求。 2.例2 20×1 年1 月1 日,GHI 公司以每股50 元的价格,从二级市场上购入MBT公司股票20000 股(占MBI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且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规避该股票价格下降风险,GHI 公司于20×1 年12 月31 日支付期权费120000 元购入一项看跌期权。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65 元,行权日期为20×3 年12月31日。 表1:GHI公司购入的MBI股票和卖出期权的公允价值(单位:元)
GHl 公司将该卖出期权指定为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MBl 股票投资)的套期工具,在进行套期有效性评价时将期权的时间价值排除在外,即不考虑期权的时间价值变化。 假定GHl 公司于20×3 年12月31日行使了卖出期权,同时不考虑税费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据此,GHl 公司套期有效性分析及账务处理如下: 1.套期有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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