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最早出现在美国,90年代初开始在中国萌芽,凭借期货的风险对冲功能和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属性,期货市场规模持续扩大。目前,我国共有四家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据《中国期货市场年鉴(2015)》统计,国内期货市场目前共有52个期货期权品种,截至2015年末,市场资金总量达4100多亿元,有效客户数达107.76万户。本文结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现行税法规定,解析期货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期货交易概述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一)相关概念 1.期货合约 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商品期货合约,是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2.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与交易保证金。 3.结算 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我国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4.浮动盈亏 浮动盈亏又称持仓盈亏,是结算会员或期货投资者持仓合约随着合约价格波动所形成的潜在盈利或亏损,是反映期货交易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 5.平仓 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6.交割 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前者称为实物交割,后者为现金交割。目前,商品期货基本上采取实物交割。 (二)投资期货的目的 投资者投资期货一般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在期货市场上投机套利以获取收益;二是通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通过风险对冲防范利率、汇率、交易价格等市场风险。举例如下: 1.投机 甲公司预计铝的期货价格会上涨,于是在2017年3月1日通过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买入9月的铝期货合约20手,每手5吨计100吨,成交价为14000元/吨,并存入保证金70000元,保证金比率为5%。6月22日,铝的期货价格升至15000元/吨,甲公司将持有的20手合约全部卖出平仓,假设不考虑手续费及保证金追加,甲公司获利=(15000-14000)×5×20=100000元。 2.套期保值 2017年1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销售方)向乙公司(购买方)销售铜10吨,每吨售价为当日市场价100万元,合计1000万元,4月20日交货,货款于交付之日支付。当日,甲公司并无足量的铜,需要在4月20日之前将10吨铜购入。甲公司担心1月5日至4月20日这段期间铜的市场价格上涨,决定在期货市场通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价格上涨带来的风险,操作方法如下: 甲公司在期货市场上买入4月份交割的铜期货合约10手(以手为单位,交易数量不得低于1手),每手1吨,共10吨,成交价为130万元/吨。进入交割月份后(即4月),甲公司保证金由最初的5%提升至20%(进入交割月,保证金的比例会提升)。2月份以来,铜价一直在上涨,4月12日,铜现货价已达115万元/吨,期货价格也升至150万元/吨,甲公司于4月12日在现货市场以每吨115万元买入10吨,交付给乙公司,同日将期货市场的期货合约以150万元/吨的价格平仓(即卖出),结束套期保值。交易情况如下:
注: (1)甲公司买入期货合约时,仅需按比例支付保证金,无需支付全部买价;卖出期货合约时,期货交易所会进行盈亏结算,然后将盈利金额转入期货投资者账户。如果期货合约持有期间发生浮亏,投资人需及时补充保证金,若未及时补充保证金的,交易所将会强制平仓。 (2)假设交割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为4月20日,若甲公司一直未卖出期货合约的,则需在4月20日到期时进行实物交割,即将保证金金额补充至1300万元并购入10吨铜。该交易称之为“交割平仓与清算”。如果在4月20日最后交易日前卖出期货合约,称为“对冲平仓与清算”。 (3)套期保值是交易目的,期货是实现套期保值之目的的工具。除此之外,期权、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远期合同等都属于套期保值金融工具。 二、相关主体的税会处理 期货业务主要涉及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如期货公司)、期货投资者(简称“客户”)。 (一)期货交易所 我国的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期货会员的入会、退会,期货的交易与结算。虽然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仍需按照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1.会员资格费 期货交易所将会员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作为注册资本,因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不得用于分配。 (1)收取会员资格费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X会员 (2)取消某会员资格 借:实收资本——X会员 贷:营业外收入 银行存款——X会员 税务处理:会员资格费作为期货交易所的资本金,不征增值税,但期货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时确认的营业外收入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席位费 交易席位是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通道。会员入会的,需一次性缴纳会员席位占用费,并在以后按年支付席位使用费。 (1)收取会员席位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席位占用费——X会员 主营业务收入(使用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务处理:席位占用费日后需退还给会员,故不征增值税,对席位使用费应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2)返还会员席位占用费 借:应付席位占用费——X会员 贷:银行存款 3.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是期货交易所收取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交易所将担保金存入银行同时取得存款利息收入,并按结算会员缴存的比例划转部分至结算会员。 (1)收到会员缴存的结算担保金 借:期货保证金存款——结算担保金 贷:应付结算担保金——X会员 (2)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借:期货保证金存款——结算担保金 贷:利息收入——结算担保金利息 应分摊给会员的利息收入作: 借:利息收入——结算担保金利息 贷:应付结算担保金——X会员 税务处理:因担保金非交易所的自有资金,因此,交易所取得的一部分担保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交易所提供服务的收取的价外费用,需与其所提供的服务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会员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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