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货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来源:黄蜂老五 作者:黄蜂老五 人气: 时间:2017-09-06
摘要:按简易办法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除了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可以按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其余均需按货物实行简易计税,不得选择其中的某一货物或某一销售对象实行简易计税。 一、 自己使用过的

按简易办法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除了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可以按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其余均需按货物实行简易计税,不得选择其中的某一货物或某一销售对象实行简易计税。

 

一、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优惠政策

(一)2009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

1.一般纳税人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税额=含税销售额/(1+4%)×4%/2,包括旧货(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开具普票,因已优惠不得再开专票。

1)属于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包括自用消费品(2013.8.1前购进小汽车、摩托车、游艇)

2)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前购入或自制而不得抵扣

3)购入或自制时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适用简易办法而不得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2014年7月1日起,简易计税将6%和4%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不开专票。

1)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已享受优惠,开普票,不代开专票。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般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2009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2014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