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适应推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需要,规范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有关行业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费用构成,制定本项目组成。 第一条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后,或方案设计批准后,或初步设计批准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发包。 第二条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或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暂列费用构成。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的工程内容、工作范围,按照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具体费用项目及其范围。 第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指为完成建设项目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设备购置费的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该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 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建设项目,需要采购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价款,不包括应列入安装工程费的工程设备(建筑设备)本身的价值。该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七条 总承包其他费。指建设单位应当分摊计入工程总承包相关项目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 (二)土地租用及补偿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在建设期间因需要而用于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的费用。 (三)税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应由其缴纳的各种税费(如印花税、应纳增值税及其在此基础上计算的附加税等)。 (四)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临时设施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工程和临时仓库、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的建造、维修、拆除的摊销或租赁费用,以及铁路码头租赁等费用。 (六)招标投标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设计、施工分包等招标和总承包投标的费用。 (七)咨询和审计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工程咨询、工程审计等的费用。 (八)检验检测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检测、设备检验、负荷联合试车费、联合试运转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的费用。 (九)系统集成费。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用于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如网络租赁、BIM、系统运行维护等)。 (十)其他专项费用。指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使用的费用(如财务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工程保险费、法律费用等)。 财务费是指在建设期内提供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以及可能需要的筹集资金等所发生的费用。 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取得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以及特许经营使用权发生的费用。 工程保险费是指在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施工企业的财产、车辆保险费。 法律费是指在建设期内聘请法律顾问、可能用于仲裁或诉讼以及律师代理等费用。 第八条 暂列费用。指建设单位为工程总承包项目预备的用于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费用,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是指在建设期内超过工程总承包发包范围增加的工程费用,以及一般自然灾害处理、地下障碍物处理、超规超限设备运输等,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费用。 价差预备费是指在建设期内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外的利率、汇率或价格等因素变化而可能增加的,发生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费用。 第九条 未在本项目组成列出,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补充的项目,可分别列入其他专项费或暂列费用项目中。 第十条 本项目组成自201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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