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屋附件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计算方法参考(征求意见稿)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提出以下计算方法供参考。 第一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发包(招标)、承包(投标)、价款结算应符合现行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包内容确定费用项目及其范围,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做好投资控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采用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总承包单位。 (二)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本企业专业技术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自主决定报价,参与竞争,但其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三)确定的总承包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费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发包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后的不同要求和工作范围,分别按照现行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或其他计价方法编制计列。 第三条 设备购置费 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备选型,根据市场价格计列。批准采用进口设备的,包括相关进口、翻译等费用。 设备购置费=设备价格+设备运杂费+备品备件费 第四条 总承包其他费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发包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后的不同要求和工作范围计列。 (一)勘察费: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的勘察费计列。 (二)设计费: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的设计费计列。 (三)研究试验费: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的研究试验费计列。 (四)土地租用及补偿费 1.土地租用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列; 2.土地复垦费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规定计列; 3.植被恢复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列。 (五)税费 1.印花税:按国家规定的印花税标准计列; 2.增值税及附加税: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计列。 (六)总承包项目建设管理费: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财建〔2016〕504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计算,按照不同阶段的发包内容计列。 (七)临时设施费:应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临时设施计列,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企业临时设施费。 (八)招标投标费: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九)咨询和审计费: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十)检验检测费: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十一)系统集成费: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十二)其他专项费用: 1.财务费用: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2.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按专利使用许可或专有技术使用合同规定计列,专有技术的界定以省、部级鉴定批准为依据; 3.工程保险费:应按选择的投保品种,依据保险费率计算; 4.法律费:参照同类或类似工程的此类费用计列。 第五条 暂列费用 根据工程总承包不同的发包阶段,分别参照现行估算或概算方法编制计列。 对利率、汇率和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可按照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范围在合同中约定,约定范围内的不予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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