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营中的税收筹划操作技巧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1-09
摘要:资本运营中的税收筹划操作技巧 资产运营的核心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资本效用的最大化,其实质是以整合经营业务、优化资产结构、改善财务状况为目的,开展的以资本为纽带的资产剥离、置换、出售、转让交易,以及对企业进行托管、收购、兼并...
1.利用并购行为规避营业税。
[案例分析]:乙公司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200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颧1200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1000万元),负债1205万元,净资产-5万元。公司股东决定清算并终止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营范围相同,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决定出资1205万元购买乙公司全部资产,乙公司将资产出售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缴纳欠税,然后将公司解散。乙公司在该交易中涉及不动产销售,需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纳税情况如下:
        营业税=1000×5%=50(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
        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和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所以,企业产权的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销售货物及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既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转让企业产权既不应交纳营业税,也不应交纳增值税。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
        对于上述交易,如果甲公司将乙公司吸收合并,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全都转移至甲公司账下,则甲公司无需立即支付资金即可获得乙公司的经营性资产,而且乙公司也无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可以实现节税55万元。

        2.利用并购行为节省消费税。企业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时需要缴纳一道消费税,而购买方如果将该项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还需再缴纳一道消费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我国税制规定了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允许抵扣已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但为了调整白酒产业,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再予以抵扣。
        [案例分析]: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某酒厂(以下简称乙企业)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000元,当月全部实现销售(粮仓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其销售额的25%加每500克0.5元)。
         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0+60000)÷(1-5%) ×5%=30000(元)
         由于委托加工已税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计入原材料的成本。
         销售套装礼品白酒应纳消费税=100×30000×25%+100×2000×0.5=850000(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50000×(7%+3%)=85000(元)
 若不考虑销售费用,该笔业务盈利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 -(850000+85000)=3000000-600000-935000=1465000(元)
         如果该白酒生产企业能将提供白酒或酒精的生产企业“合二为一”,则由原来的“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变成“自产应税消费品”。而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当视同销售。这样第一道环节的消费税将得到免除。改变方案,甲企业将乙企业吸收合并, 甲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得到抵扣,节省的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3000元将转化为公司利润。
当然,在白酒生产企业并购上游企业的过程中,还要考虑被并购企业股东的意愿。此外,甲企业如果不采取兼并乙企业,而是筹集资金投资一个生产酒精的项目,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不过这需要增加投资成本。
        3.兼并亏损企业筹划节税。产权交易影响着企业边界的大小,能够改变税收要素,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与产权的变更密切相关:许多企业通过外部扩张,进入新的行业、新的领域,税收待遇自然不同;许多企业兼并重组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亏损弥补政策;许多企业实施并购,引进外资股份,其目的是为了变换身份,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案例分析]: 甲施工企业兼并乙公司, 乙公司生产建材产品,由于经营不善,已连续亏损3年,亏损额达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总资产5000万元,总负债500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零。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同意由甲施工企业实施兼并,负责安置员工及承担所有债务。
        乙公司有40亩土地,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评估后的价值为800万元,增值600万元。用于安置员工以及处理不良资产损失约为600万元。对于甲施工企业而言,通过兼并表面上看没有收益,但实际上获得了如下税收利益:
其一:乙公司500万元的亏损额,按规定是可以抵减甲施工企业所得税的,节约所得税=500×33%=165(万元)。
其二:取得了40亩土地,对下一步的成片开发极为有利。
        4.采用股权方式购置土地。
        [案例分析]:乙厂五年前成立并购入土地50亩,购入单价20万元/亩,土地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注册资金为800万元。乙厂账面累计亏损额为400万元。该土地现行市场价值为2000万元。
甲施工企业欲取得该宗土地,与乙厂协商,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甲施工企业直接用2000万元购入乙厂的土地。乙厂的涉税处理为:
乙厂转让土地应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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