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可以筹划如下:企业应在2005年将生产避孕药品及用具的部门分离出来设立独立企业。从增值税角度分析,M企业生产经营的避孕药品及用具,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在企业分立前往往会 因为未独立核算等问题而一并征收增值税,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这对于企业来讲是不利的。当免税项目的生产部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企业后,实行独立核算,这样免税项目的产品便不用再因“无法单独核算”而缴纳增值税了。因为分立后,两个企业的销售额都没有达到100万元,已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考虑,假如2005年生产销售情况和2004年一样,则可以获得以下好处:分立出的生产经营免税项目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94万元,适用18%的优惠税率;对于非免税项目,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6万元,适用33%的税率,但因为其处于10万元的临界点,可以筹划使其适用税率降到27%。企业若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向贫困地区捐赠1000元,由于捐赠部分可以扣除,于是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96万元,适用27%的所得税税率。
该企业2005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税负为:
应纳增值税额=70×6%=4.2(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6-0.1)×27%十2.94×18%=3.22(万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金额为7.42万元,比企业末分立时降低税负3.87万元。但是读者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企业分立需要办理各种手续,同时会打破原企业的生产格局;二是企业分立后,失去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因此对分立的利弊要仔细衡量,以免得不偿失。
[案例分析]:奥立电梯生产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及维修保养。2003年取得含税收入3510万元,其中安装费约占总收入的30%,保养费、维修费约占收入总额的10%,假设本年度进项税额为240万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奥立电梯公司既生产销售电梯又负责安装及维修保养的行为是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故按照税法规定,2003年度应纳税额如下: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510÷(1+17%)×17%-240=270(万元)
如果奥立电梯公司投资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奥立电梯公司只负责生产销售电梯,而安装公司专门负责电梯的安装、保养和维修,那么奥立电梯公司和安装公司分别就销售电梯收入、安装维修收入开具普通发票,对购货方而言作为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入账,均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即不对购买方构成税收影响。而奥立电梯公司设立电梯安装公司后,涉税处理会发生变化。国税函[1998]390号文件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奥立电梯公司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510×(1-40%)/(1+17%)×17%-240=66(万元)
安装公司应纳税额=3510×30%×3%+3510×10%×5%=49.14(万元)
分立出安装公司后可以节省税收=270-66-49.14=154.86(万元)
上述分立筹划技术一般适用于电梯、机电设备等大型设各生产企业,对于这类企业,还可根据需要再分立出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或物流公司,因为对既销售货物又负责货物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也要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分立筹划技术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要进行成本收益衡量。设立安装公司所增加的分立成本或税收筹划代理费用应小于节税收益。
(2)注意定价的合理性。由于涉及货物销售价格与劳务价格的剥离,不要为了节税而故意抬高劳务价格,因为生产销售企业与提供劳务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定价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货物及劳务定价。
(3)涉及销售自产货物(主要指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械设备、电子通讯
设备等)并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不要照搬上述分立筹划技术。 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对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建筑业务收入,准予征收营业税:一是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了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 征收增值税。 (作者系山东财政学院教授、中华财税信息网等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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