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15年5月18日,汪嵩到星期八蛋糕店制作蛋糕。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星期八蛋糕店没有为汪嵩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约定汪嵩的工资为6000元/月。2016年1月18日汪嵩离开星期八蛋糕店。后汪嵩向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后提起起诉讼,法院判决星期八蛋糕店支付相关报酬及赔偿金,星期八蛋糕店提起上诉被驳回。
【争议焦点】一方提供劳务,一方给付报酬,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星期八蛋糕店与汪嵩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汪嵩从事的工作是星期八蛋糕店的业务组成部分接受其管理,且星期八蛋糕店分别于2015年11月10日、12月10日和2016年1月11日向汪嵩支付了劳动报酬6000元、6200元、8520元,所以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星期八蛋糕店应当履行支付工资等义务。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案号:(2016)苏01民终873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17
【案例思考】企业和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的报酬为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根据上述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要符合上述原则,由税务机关来确认。具体执行中会因行业有所不同,要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从上述规定来看,税法文件也没有将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作为认定“工资薪金”的必要条件。国税发[2009]114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文件中“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确保扣除项目的准确性”的规定,仅仅是作为税务人员的一种工作方法,而不是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
以上为法理分析,李志远提示,在实际工作中还是要注意由于基层税务人员对税法理解的不同,会用不同的作法和要求。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