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转发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综[2018]48号 2018-02-12 各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现将《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7]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遵照执行: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收费票据,均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驻各市的京外中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票据的发放和管理,由相关市财政部门负责。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应按照《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等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申领手续。 3.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加强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加大对医疗收费票据领购、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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