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9-30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18年9月30日正式挂牌,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税务稽查工作。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主要职责:承担广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广州市越秀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区域内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接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指定案件的查处以及执行工作。 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 邮编:510430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主要职责:承担广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广州市荔湾区、海珠区、番禺区、南沙区(含广州南沙开发区)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接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指定案件的查处以及执行工作。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 邮编:510170 三、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主要职责:承担广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含广州开发区)、增城区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接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指定案件的查处以及执行工作。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110号 邮编:510075 四、新设立的稽查机构将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所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自2018年9月30日挂牌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按规定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含电子签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自2018年9月30日挂牌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行使对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稽查权。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机构在新设稽查机构成立前实施但未结案的税务稽查工作(过渡期间以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执法),及其他未办结的税务稽查事项,由上述相应新设稽查机构承接延续办理。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稽查机构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六、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前,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受理广州市辖区内的涉税违法举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了让纳税人知悉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工作职责及有关事项,根据税务机构改革的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工作职责、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 (二)《公告》明确了新设立的稽查机构将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明确事项和规定执行。 (三)《公告》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3个新设立的稽查机构业务印章及相关事项。一是新设立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自2018年9月30日挂牌起,按规定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含电子签章);二是新设立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公告》明确了税务检查证件使用问题。新税务稽查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前,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公告》明确了检举电话设置。12366纳税服务热线统一受理广州市辖区内涉税违法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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