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个朋友咨询了我一个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的“建设期间”怎么界定?我很坦诚的告诉她,立法者从来就不觉得这个是问题,立法者觉得很简单啊,建设期间就是建设的期间啊,这个有什么好解释的,但是落实到实际征管层面,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很难受了,税局基层公务员现在的执法风险越来越重,稍不留意可能就犯了渎职的罪行,所以“宁可多征一万,绝不能少征一分”是普遍的心态,所以税局执行上述文件就有从严掌握的从严倾向,有个税局对于“建设期间”是这么理解的:那肯定要开工,实际开工太难确认,咱们就按施工证来。从字面上来说,似乎也没啥毛病,开工才是建设了啊,但会产生一个问题,获取土地到开工这段时间会被排除在建设期间之外,部分期间(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有所不同)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样就有点不合理,国家的意图其实很明显,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撇开那种原来不是公共租赁住房的变更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对于拿地时就明确是公共租赁住房的,国家不会没事找事,把开工前定义为非建设期间,计征土地税用税。但是没有进一步明文规定前,让税局接受这个观点,有点难度。 欢迎沟通及交流,微信公众号请搜索“税语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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