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2020-03-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调整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5%。 二、本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利润情况,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二、此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如何调整?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5%。 三、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所属县、市,计税毛利率如何确定? 开发项目位于太原市所属县、市的,适用其他地区计税毛利率10%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2019年度汇算清缴仍按《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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