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税务处理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收入的确认问题以及重组各方取得新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问题。 根据现行税收规则,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资产处置方(股权出售企业、资产转让企业、被吸收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对取得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暂不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取得的新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原持有资产的计税基础来确定。资产取得方(股权收购企业、资产收购企业、吸收合并企业、分立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以资产处置方的计税基础为准来确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但当存在非股权支付时,如何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文件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调整方法或公式。其实,根据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原理,我们可以推导出以下两个公式: 公式一:资产处置方取得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原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收到的非股权支付额+取得非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原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支付比例 公式二:资产取得方取得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原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原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额=原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转让所得 下面,我们用三个小案例来解析股权收购中交易双方如何确定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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