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中管发[2021]6号 云南滇中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支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8-11
摘要:坚持重点产业促进和共性产业发展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扶持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构建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为打造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要支点、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综合试验区和改革创新先行区提供保障。

云南滇中新区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试行)

  为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抢占高端疫苗技术制高点,推动化学药、中药(天然药)转型升级,支持生物制品、仿制药、医疗器械快速发展,结合云南滇中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新药研发

  (一)对1类、2类化学药,1类预防用生物制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L1类、1.2类中药(天然药物)创新药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或默认临床的,每项给予50万元补助;其他新药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或默认临床的,每项给予20万元补助。

  (二)对1类、2类化学药,1类预防用生物制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1.1类、1.2类中药(天然药物)创新药,完成I期、II期、III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对1类、2类化学药,1类预防用生物制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获得国家新药证书,并在滇中新区投入生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励;对3类化学药、2类预防用生物制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获得国家新药证书,并在滇中新区投入生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0万元资金奖励;对3类预防用生物制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获得国家新药证书,并在滇中新区投入生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金奖励。对1.1类、1.2类中药(天然药物)创新药,获得国家新药证书,并在滇中新区投入生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对1.3类中药(天然药物)创新药,获得国家新药证书,并在滇中新区投入生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金奖励;对2类中药(天然药物)改良新药,获得国家新药证书,并在滇中新区投入生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资金奖励。重点支持三七、灯盏花、天麻、重楼等为主的云南道地中药(天然药物)研发,以云南道地中药

  (天然药物)为主要成分开发的1.1类、1.2类、1.3类、2类中药(天然药物)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获得新药证书,并在滇中新区投入生产的,在本条 前述奖励基础上再上浮10%予以奖励。

  (四)对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每项给予10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医疗器械研发

  (五)滇中新区辖区内企业作为产品注册申请人在政策扶持期内按照相关审批流程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滇中新区辖区内实现生产经营的,给予每个申请注册证产品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滇中新区辖区内企业作为产品注册申请人在政策扶持期内按照相关审批流程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滇中新区辖区内实现生产经营的,给予每个申请注册证产品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平台

  (七)对在滇中新区辖区内新设立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MAH)企业,将成熟产品转移落地在滇中新区辖区内销售结算的,对年度形成滇中新区地方财力50万元以上300万元

  (含)以下给予25%扶持;形成滇中新区地方财力3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给予35%扶持;形成滇中新区地方财力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给予45%扶持;形成滇中新区地方财力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给予55%扶持;形成滇中新区地方财力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给予65%扶持;形成滇中新区地方财力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含)以下给予75%扶持;形成滇中新区地方财力40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0万元,扶持比例增加1%,最高不超过85%。对在滇中新区辖区内新设立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MAH)企业,将成熟产品转移落地在滇中新区辖区内销售结算并自行生产的,奖励比例在此条 政策基础上上浮10%,最高不超过85%O期限3年,此条 与其他同质政策不重复享受。

  (八)对滇中新区辖区内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承担生产的企业(委托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按照单品种委托生产合同每年实际交易费用的10%给予辖区内受托方奖励。每个品种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单个受托企业每年因此获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产品市场拓展

  (九)单个药品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单个医疗器械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鼓励重点产品参与带量采购,对中选国家医疗保障局主导的药品(或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的,按照中选采购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家通过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制剂品种,并在滇中新区进行生产销售的,每个品种给予400万元奖励。

  (十二)对于首次通过美国FDA或欧盟CE等认证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且实现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一年获得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三)对获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卫食健字号或备案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特色健康产品,投产并上市销售1年,单品种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个产品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60万元。

  (十四)对滇中新区内为境外机构提供生物医药技术离岸服务的生物医药企业,按上年度技术离岸服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100万元,且同一企业享受该政策期限不超过3年。

  五、支持科研平台建设和认证

  (十五)经国家、省认定且发展前景较好的生物医药行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经评审具有同等科研创新能力的生物医药领域企业及项目团队落户滇中新区(迁入或新设子公司),租用滇中新区各直管国有企业自有研发楼或写字楼的,前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房租补助,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租用滇中新区各直管国有企业自有标准化厂房的,前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5元房租补助,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企业实际产生房租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企业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十六)鼓励在滇中新区打造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准的创新研发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精准医学研究中心、医疗大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等,重点引进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积极搭建以医疗器械技术创新、药品(疫苗、器械)检验检测、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生物医药产业数字化等为核心的平台。以上单位经滇中新区经济发展部认定为滇中新区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

  1.给予平台固定资产投入总额30%的一次性补贴,每个平台补贴上限为1000万元。

  2.每年按其对滇中新区生物医药企业服务累计金额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3.对使用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滇中新区生物医药企业,按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50万元。

  (十七)对经新认定的国家级、云南省级生物医药产业或技术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60万元、90万元奖励;经新认定的国家级、云南省级生物医药领域众创空间,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

  (十八)对取得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认证的企业(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已获得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质的企业(机构),每新增1个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认证专业学科,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单位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

  六、支持跨领域合作

  (十九)鼓励生物医药产业与电子信息产业融合发展,对滇中新区内生物医药企业与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5G通信等信息技术企业在产品研发、工艺制备、市场营销等环节进行合作,设立项目公司或联合申报国家、云南省相关项目计划的,按照上述信息技术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七、附则

  (二十)本政策适用于在滇中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药、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十一)本政策与滇中新区其他政策中的同类奖励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内的同质奖励事项不重复享受。

  (二十二)对世界500强、中国100强的生物医药类企业,中国医药工业50强企业,以及经滇中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的在产业技术创新、产业培育孵化方面有突出成就的企业,给予“一企一策”优惠政策。

  (二十三)享受政策的企业和单位,自享受政策年度起须在滇中新区辖区内持续经营,迁离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税收等数据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二十四)本政策如与国家、云南省后续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云南滇中新区经济发展部负责解释。

云南滇中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支持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滇中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引进、扶持和培育总部企业,推动云南滇中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新区范围内新登记注册的总部经济类企业是指在新区设立的具有运营结算功能的独立法人企业,资产合计及年营业收入均在5000万元以上。

  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可适用本扶持政策:

  (一)企业在新区注册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外资企业按照同期人民币对外币汇率折算。

  (二)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在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新区、不变更税务征管关系至新区以外。

  (三)企业与新区管委会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或经新区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与安宁市、嵩明县人民政府,新区各直属管理机构、直管国有企业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第二章 企业落户政策

  第三条 企业开办补助

  新入驻新区的总部经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后,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开办补助,一户企业仅可申请一次开办补助,补助于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后兑现。

  第三章 经济贡献政策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

  在新区范围内新登记注册的总部经济类企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以下给予2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3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给予3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给予4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给予5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给予60%扶持;形成新区地方财力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含)以下给予70%扶持;形成地方财力40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0万元,扶持比例增加1%,扶持比例最高不超过80%。经新区经济发展部和税务局认定为集团总公司、营运中心或结算中心,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参照此梯度奖励政策执行。扶持政策以半年为周期进行兑付。

  第四章 企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 延期政策

  签约期内前两年,合同履约达100%,企业可在完成第二年度税收汇算清缴后向新区管委会申请政策享受期延续2年。

  第六条 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对总部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超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等台阶且不低于近三年最高值的,相应奖励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

  第七条 总部企业进步奖励

  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5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5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总部企业连续三年获评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入选多个榜单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第八条 总部企业发展奖

  总部企业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分支(子)公司或经营机构,自分支(子)公司设立或兼并收购完成之日起,前三年分支(子)公司新增财力形成新区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总部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均按50%比例进行奖励。

  第九条 总部企业投资奖

  总部企业在新区新增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更新等实际投资,按投资额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20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至5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300万元;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上述奖励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拨付。

  第五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十条 企业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根据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的大小,对企业高级人才薪酬和工资收入按照其当年个人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给予相应的补助。达到35万元(含),对1名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税屋)企业当年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每增加100万元,对应增加1名可享受补贴人员。

  (二)对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股权变更、转让以及股权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当年个人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

  (三)持有二级建筑类资质企业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以上政策优惠期限从企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之日算起。单个项目从新区各级政府机构获得的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政策优惠期内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的总额。

  第十二条 以上政策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汇总,报新区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新区经济发展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试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云南滇中新区促进外资外贸企业发展支持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滇中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引进、扶持和培育外资外贸企业,推动云南滇中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可适用本扶持政策:

  (一)企业在新区注册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外资企业按照同期人民币对外币汇率折算。

  (二)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在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新区、不变更税务征管关系至新区以外。

  (三)企业与新区管委会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或经新区党工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与新区市县区、直属管理机构、直管国有企业签署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三条 贸易额奖励

  对在新区内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年进出口额在2500万美元至1亿美元(含),按0.03元人民币/美元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年进出口额在1亿美元至4亿美元(含),按0.04元人民币/美元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200万元人民币;年进出口额达4亿美元以上,按0.05元人民币/美元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物流奖励

  陆路运输:经海关确认,年度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至3亿美元(含)的,按照境内段实际运费(昆明综保区至出入境口岸)的30%给予奖励(取百位整数),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年度进出口额达3亿美元以上的,按照境内段实际运费(昆明综保区至出入境口岸)的30%给予奖励(取百位整数),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航空运输:经海关确认,年度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根据实际载量及运费给予不高于2元人民币/公斤的国际段航空物流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企业出口创汇奖励

  企业年出口增量在20万美元以上的,每出口创汇较上年增加1美元,按照外汇局实时汇率核算,奖励0.1元人民币,每户企业最髙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外资企业扶持政策

  对当年实际到位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适用原则

  本政策兑现奖励所采集的进出口贸易额以海关实际贸易额统计为准。

  兑现资金来源应统筹利用国家、省、市各级奖励资金,不足部分由新区承担。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新区经济发展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试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云南滇中新区综合管理部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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