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在广东省参加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办事指南的通知 粤社保函[2021]327号 2021-09-14 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等相关工作,提高参保服务质量,现将港澳台居民参加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办事指南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港澳台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2.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3.港澳台居民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事指南 4.港澳台居民一次性趸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办事指南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9月14日 附件1 港澳台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 二、办理对象 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在我省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在我省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在我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粤人社规〔2019〕48号); 5.《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5号); 6.《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四、办理方式 1.用人单位办理 (1)窗口办理: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办税服务大厅(深圳、东莞市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线上办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小程序。 2.以个人身份办理 (1)窗口办理: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到注册登记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到居住地或就业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深圳、东莞市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线上办理:通过粤税通、粤省事小程序缴费。 五、办理材料 1.用人单位办理 《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见附表)。 2.以个人身份办理 (1)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凭有效证件(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住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注册登记地参保; (2)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或就业登记证明在就业地参保。 六、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办税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受理;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3.审核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缴费。 七、线上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办理 (1)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路径: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管理→社保费基本信息管理→社保增员登记;网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xxmh/); (2)登录“粤税通”小程序办理,路径:企业业务→社保业务→增员。 2.以个人身份办理 (1)登录“粤税通”小程序办理,路径:我的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清缴社保费; (2)登录“粤省事”小程序办理,路径:服务→税务→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服务→清缴社保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九、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十、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社保服务热线12333。 十一、备注 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附表 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
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 二、办理对象 在我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保。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粤人社规〔2019〕48号); 5.其他统筹地区相关政策。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合作金融机构及境外委托代理机构; 2.线上办理:通过粤省事小程序办理参保登记后,选择粤省事、粤税通小程序或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缴费业务。 五、办理材料 1.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银行卡; 2.《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见附表)。 六、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中心、站)、合作金融机构及境外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受理;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3.审核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缴费。 七、线上办理流程 1.参保登记流程 登录“粤省事”小程序办理,路径:服务→社保→养老→参 保情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2.缴费流程 (1)登录“粤税通”小程序办理,路径:我的社保→城乡居民社保服务→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 (2)登录“粤省事”小程序办理,路径:服务→税务→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社保服务→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 (3)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路径:我要办税→社保费→城乡居民业务→个人城乡居民业务→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网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xxmh/)。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九、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十、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社保服务热线12333。 附表 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
1.*项为申请人必填项,非*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暂无法获取的,可由申请人填写。 2.互联网服务渠道受理的,由登录用户的电子身份认证代替纸质签章。 3.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 4.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限内未办理停保的,视为自动续保;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参保的,需在缴费年度届满前重新提交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进行登记,否则在缴费年度届满时作自动停保处理。 5.本表一式两联,申请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联。 附件3 港澳台居民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港澳台居民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对象 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港澳台居民:在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且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的港澳台居民;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我省的港澳台居民;最后参保地在我省的港澳台居民。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粤人社规〔2019〕48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办税服务大厅(深圳、东莞市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办理)。 2.线上办理:通过粤税通、粤省事小程序缴费。 五、办理材料 1.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住证); 2.《港澳台居民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见附表)。 六、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参保地办税服务大厅(深圳、东莞市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受理;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3.审核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缴费。 七、线上办理流程 1.登录“粤税通”小程序办理,路径:我的社保→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清缴社保费; 2.登录“粤省事”小程序办理,路径:服务→税务→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服务→清缴社保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九、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十、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社保服务热线12333。 附表 港澳台居民延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附件4 港澳台居民一次性趸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一次性趸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对象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港澳台居民,可以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粤人社规〔2019〕48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线上办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粤税通小程序。 五、办理材料 1.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居住证); 2.《港澳台居民一次性趸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见附表)。 六、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对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受理;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3.审核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缴费。 七、线上办理流程 1.申报流程 登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点击右侧【广东社保服务】办理。路径:社会保险费缴纳→一次性趸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申报;网址(http://hrss.gd.gov.cn/)。 2.缴费流程 登录“粤税通”小程序办理,路径:全部功能→我的社保→托收单清缴。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九、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十、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纳税服务热线12366、社保服务热线12333。 附表 港澳台居民一次性趸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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