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7]2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费、装饰装修费列支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1-01
摘要:纳税人对原有的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随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得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0万元以下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在5年内平均分摊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费、装饰装修费列支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7]282号      1997-01-01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广告费、装饰装修费列支问题,经研究,现明确规定如下:

  一、关于广告费列支的问题

  纳税人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所发生的广告费支出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据实扣除。

  二、关于装饰装修费用列支的问题

  (一)纳税人对自身新建的建筑物在竣工交付使用前进行装饰装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随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得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对原有的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随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得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0万元以下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在5年内平均分摊扣除。

  (三)纳税人对承包或者租入的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得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作为递延资产在5年内平均分摊扣除,或者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承包、承租年限平均分摊扣除。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