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资产评估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提示[2021]第2号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风险提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24
摘要: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依照法定的评估程序,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等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风险提示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提示[2021]第2号        2021-12-24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依照法定的评估程序,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等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属于司法鉴定的一种类型,是对涉案财产价值或者经济利益损害价值量的鉴定。在司法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委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委托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是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处置的重要价值参考依据。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业务风险,即资产评估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相关评估程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结论存在瑕疵等事项,可能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造成的不利结果。由于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在业务受理、执业能力要求、评估程序和报告出具环节以及收费等方面与一般资产评估业务存在较大差异,容易产生执业风险,进而影响评估行业形象和行业公信力,本风险管理委员会特做如下风险提示:

  一、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特殊性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作为一个特殊的评估服务领域,涉及审判、执行等多个环节,资产评估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经办资产评估师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仅仅是一般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身份,更重要是已成为法律赋予的诉讼参与人身份,受民事诉讼、司法活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在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目前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和《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号)、《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9]14号)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等。根据法律文件的规定,相对于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评估委托主体具有特定性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人为案件审理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是一项法律活动,其评估的目的体现司法公正,评估行为更具严肃性,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主要体现为监督职能。

  (二)评估程序具有特殊性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程序具有特殊性。

  评估所依据的材料须经法院组织质证,并且资产评估机构没有直接搜集证据、核实证据的职责权限,需要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也应当向法院申请并经准许。由于涉诉案件当事人利益是完全对立的,各自提交的证据都是对自己有利的,而那些不利证据一般情况下都会有所保留或隐瞒。因此,即便是经过法庭质证提供给评估机构的评估依据,也往往不完整或存在较大瑕疵。

  即使经过法院准许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该过程也往往受到一定限制,甚至遭到当事人的阻扰。在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权要求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委托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全部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本质上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是一种受限的评估业务。

  (三)出具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报告的时间受到限制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一般要求在收到评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后三十日内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不能在期限内出具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不能按期完成评估的原因以及申请延长的期限,经法院许可的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出具的,可再次提出一次延期的申请,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涉及需要以企业经营活动数据作为价值鉴定依据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整体资产价值评估、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以及各种经济合同纠纷引起的经济价值评估等较为复杂的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时,因需经质证、调查且评估对象种类繁杂,在法定评估期限内完成评估是非常困难的。这与一般资产评估业务由委托人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评估时间也有较大不同。

  (四)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报告在法院组织下需经涉诉当事人质证后,法院方可依证据规则进行采信

  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报告需经涉诉当事人进行质证。由于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特殊性,评估程序的局限性,法院提供的作为评估依据的材料在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上往往存在或多或少的某些瑕疵,亦会对评估结论的准确性产生影响。若评估报告存在瑕疵,评估机构可作出补正、说明,并出具补正后的评估结论;若当事人对此仍有异议的,经有关协会组织的专业技术评审对评估报告未作出否定结论的,人民法院方可采信。

  (五)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过程需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需要按《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的要求,将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收费标准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且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行业平均收费标准的10%。同时,《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等文件对收费计算基数及收费过程也有相应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

  二、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风险提示

  由于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与一般资产评估业务相比具有前述诸多特殊性。因此,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除存在一般资产评估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之外,还存在其特有风险。

  (一)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而接受委托和随意拒绝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或撤销评估报告的风险

  1.资产评估机构或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而接受委托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人民法院通过询价评估系统向资产评估机构发送评估委托书,资产评估机构只有在存在法定情况下方可提出不承接委托的申请,否则不得随意拒绝委托,且需在法定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

  若资产评估机构或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而接受委托,可能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评估报告,进而影响诉讼进程,可能会导致退还评估费用,甚至会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若在此情况下降低评估报告质量,甚至出具重大失误、虚假错误的评估报告,导致审判瑕疵,进而引发其他不确定性的风险,严重者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能面临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刑事犯罪风险。

  2.资产评估机构随意拒绝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和撤销评估报告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评估机构接收人民法院评估委托书后,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提出不承接委托评估申请:(一)其与当事人或者评估财产有利害关系;(二)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依法不能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评估机构申请不承接委托评估的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日内撤回对该评估机构的委托,并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认为评估机构申请不承接委托评估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承接委托评估申请的,视为接受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在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中是被动接受委托,只有存在依法不能进行评估的三种情形方可提出不承接委托的申请,否则不得随意拒绝委托,且需在法定期限内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若在法定期限内未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或未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说明或者补正,资产评估机构会面临退还评估费用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资产评估机构在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中容易受到涉诉当事人各种因素影响,进而存在作出资产评估报告后自行撤销的行为。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权自行撤销法院委托的评估报告,目前尚没有法律规定,但资产评估机构的自行撤销行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案件的诉讼进度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自行撤销行为应更为谨慎,如无正当理由,贸然提出会存在面临遭受司法处罚和退还鉴定费用的风险,人民法院亦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承办过程的风险

  1.资产评估机构未能及时告知影响评估进展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需经人民法院的准许,才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资产评估机构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不得自行搜集评估资料。故在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中,资产评估机构认为依据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所提供的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影响评估结果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如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相关情况,影响诉讼进度的,资产评估机构亦可能因此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

  2.资产评估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根据《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评估报告。若资产评估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估报告,一方面会面临退费风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将有可能不再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机构将会因小失大而丧失其它业务机会,还有可能会面临法院及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罚。

  3.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能出庭作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法院后,法院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无异议后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如仍存在评估所依据的原理、方法及结论等涉及到实质性争议或者法院认为必要时,法院可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出庭作证,资产评估机构应该指派专人出庭。而出庭作证要求到庭的必须是具体负责经办此项目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非普通工作人员。若接到法院通知无故不出庭,可能会面临遭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和退还评估费用的风险。

  4.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存在瑕疵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附件列示了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如人民法院未能提供材料清单所列全部资料或现场勘查程序受到限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分析判断相关情况对评估结论影响程度,当现有资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影响评估结果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并与主审法官充分沟通,提出需要补充的资料和采取进一步措施的建议,由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材料或材料线索,尽可能消除或减轻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如当事人不提供或未能补充提供,以及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线索无法提取到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仍可能会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此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需谨慎分析评估程序受限或评估资料不完整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当能够判断影响程度且其影响并不重大的情况下,可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对评估程序受限、评估资料缺失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使用的限制情况予以充分披露。当评估程序受限或评估资料不完整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谨慎出具评估报告或终止出具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实、充分披露评估程序受限或资料缺乏等情况,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自我保护的重要措施,否则可能导致报告披露虚假的风险。

  5.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实或虚假,可能会面临行政、刑事责任风险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更为严肃,追求结果的准确性。若评估报告文字用语不准确、评估依据不充分、评估方法不合理等,导致评估报告存在内容瑕疵或错误,则人民法院可能不会采信该评估报告。若在该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尽诚实守信、勤勉谨慎义务出具评估报告,影响评估结果的,可能会面临法院司法处罚或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资产评估机构出具重大失实或故意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6.涉诉当事人可能带来的风险

  因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涉诉当事人利益是完全对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能会由此面临涉诉当事人的投诉风险。若受某些客观条件所限制,评估报告确有瑕疵或失误,只要法院认可评估报告,而另一方当事人极易将矛盾纠纷的争议焦点转移至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涉诉当事人进而会向主管单位投诉而引发行政处罚风险,此时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应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亦会存在被追诉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民事风险。

  7.评估收费不规范可能带来的风险

  因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特殊性,涉诉当事人可能采取许多不正当手段影响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委派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而达到影响资产评估结果的目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执业过程中如存在额外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不正当行为,极易产生职业道德风险,甚至可能承担更严厉的刑事责任。

  三、从事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相关建议

  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由资产评估机构承接,并应指派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具体承办,因此规避业务风险,应当从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两方面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1.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树立法治思维,加强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学习理解,并适时开展执业风险教育培训。

  2.资产评估机构应谨慎从事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结合自身专业人才数量和专长进而谨慎评估自身资质及评估服务质量,避免超越自身专业能力和资质范围申报从事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

  3.资产评估机构应加强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的合规管理,制定严格的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把控相关风险,降低因自身管理和审查缺失所导致的业务风险。

  4.严格按照经备案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法规要求收取评估费用,严禁在执业过程中额外收取或执业人员私自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提高评估执业能力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在执业中勤勉尽责,做到合法依规,同时应不断提高自身评估业务技能,减少因评估技术方面存在瑕疵而出现的风险,养成良好执业习惯,做好自我执业防护。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更加重视法律程序公正,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尤其是当法院提供的经质证的现有资料仍无法进行评估或者影响评估结果的,且法院要求依现有材料进行评估的情形下,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降低执业风险。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全面认真做好现场勘验工作。现场勘验是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项目非常重要的评估程序。在人民法院经办法官组织协调下,人民法院经办人员、涉案当事人、资产评估机构指派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均应到现场,按照司法评估委托书所列评估对象清单和评估对象的特征进行全面认真查验、清点,重要资产应当逐一拍照取证,做到不重不漏,全面准确;并做好现场勘验、调查记录,相关人员签名认证。

  4.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应经得起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充分、全面、客观的市场信息支持和验证是重要的支撑依据,因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做好全面的市场调查,包括调阅案件卷宗、直接向相关供应商或经销商询价、充分收集同类资产的市场交易信息、咨询相关领域的资深人士或专家等,确保取价准确、依据充分。

  5.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工作底稿是支撑资产评估报告结论的基础,编制并形成规范、完备的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档案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因此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客观、准确、全面、科学,必备的基础资料完整、现场勘察记录翔实、相关人员签名齐备、取价有据、计算过程正确、各方面影响因素考虑全面,能够完全反映资产评估师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执业程序的轨迹并支撑评估结论,并按规定在评估报告出具后及时整理归档,以备质证及日后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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