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预字[1992]34号 1992-3-21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15号《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精神,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粮价补贴均在各有关的行政事业费科目中列支。经研究,现就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列入“补助工资”“目”;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列入“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 二、民政部门发给优抚救济对象的粮价补贴列入“其他费用”“目”。 三、有关部门发给中、小学民办教师的粮价补贴列入“补助工资”“目”。 四、有关部门发给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的粮价补贴列入“人民助学金”“目”。 财政部 1992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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