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6]117号 2006-7-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征管,构建和谐的市场服务体系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依法支持,利于征管”的原则,在积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的同时,加强对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和引导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业,诚信服务,提高执业水平,保证执业质量。不断提升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咨询服务水平;要按照《办法》和《意见》的要求,充分尊重注册税务师的代理行为和鉴证意见,及时向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杜绝那种“不敢管、不想管、不愿管”的问题。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要明确一名局领导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工作,并在征管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含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以切实履行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责任。对税务师事务所和分支机构的监管信息,由税务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按年度送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由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股联合审核签章后,报安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各地国税局、地税局每半年应召开一次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工作的联席会议,交流监管信息,审核批准税务师事务所准入的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凡未经批准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所从事的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落实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工作措施,改进和规范执业行为,力争使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规范产权,加强监管,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 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现阶段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对于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必须保证股东姓名真实,出资真实,股东权益和管理层的受托责任明晰,应当建立真实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规范事务所的风险基金的提取和经营利润的分配,以保证税务师事务所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秩序。特别指出的是,要进一步巩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成果,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得参与、干预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经营和收益分配。对于以个人合伙为产权基础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合伙人以其财产对外连带承担整体风险责任的制度,引导参加合伙的注册税务师规范执业操守,不断提升自身的执业水平和公信力。合伙制的税务师事务所也应当建立明晰的财务核算制度和收益分配规则,以保障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运营。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要以财务信息的监管为切入点,监督税务师事务所的产权结构和分配制度的真实性,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和业务质量保证体系,以保障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明确责任,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 目前,我省一些税务师事务所为了拓展业务,在外埠开设了一些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在本地开办的分所给予了积极的支持,这对于扩大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规模,促进行业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从近年反映的情况看,一些事务所的分支机构存在着业务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违规承揽业务、价格恶性竞争等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分支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其税务师事务所未能履行管理职责,但客观上也存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监管责任不明确、不落实的问题。必须重申对分支机构发生的问题,设立分支机构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由于注册税务师的涉税代理行为和鉴证行为是一项政府特许的市场服务行为,因此,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师事务所业务监管要求和标准,视同独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严格监管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存在的问题和监管情况,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报送安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2005年度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由各分支机构经当地征管部门审查后,于2006年6月底前单独报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逾期未报一律视自动取消执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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