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三[1994]15号 1994-04-05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4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8月2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3.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4.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失效。
各市、地区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山东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商税制改革后,纳税人按规定既应缴纳增值税,又同时应缴纳消费税或营业税的,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分别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一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负有代扣、代收消费税、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扣缴义务人,亦应就其所代扣代收的消费税、营业税税额按规定的适用税率(或附征率)代扣代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条款废止]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申报,由于新“三税”申报表中未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专栏,所以可暂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备注栏内,注明其税率(或附征率)及应缴金额。 山东省税务局 1994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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