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网上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加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稽[2003]69号 2003-8-22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6]5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7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文件精神,自市局7月28日对“一窗式”管理工作进行动员和布置后,各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迅速行动,在8月份纳税申报期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上门申报户全部实施了“一窗式”管理,实现了“票表比对”。通过一个征期的实践,已初步取得和积累了“一窗式”管理工作的经验。但由于该项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对实施网上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在黄浦区税务局选定部分纳税人进行试点应用外,未作大面积的推广。鉴此,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市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进行了调整,决定自9月1日起,对实施网上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加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实施“票表比对”。现就相关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企业先到税务机关抄报税,然后进行网上申报,计算机自动比对,对申报异常户系统通过网络反馈《纳税申报异常通知书》。 第一步:受理抄报税; 第二步:企业完成网上电子报税; 第三步:进行数据比对。 系统自动读取防伪税控单机版抄报税和认证系统传递过来的文本文件,根据抄报税数据、认证数据与申报数据进行自动比对。 第四步:申报异常的处理 对数据比对异常的纳税人,系统将《纳税申报异常通知书》通过网络反馈纳税人,要求纳税人在3天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在9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系统还不能做到通过网络反馈《纳税申报异常通知书》,因此,对申报异常户,各分局可暂采用电话、邮寄或上门等方式将《纳税申报异常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系统反馈从10月份开始。) 二、工作要求 自9月1日起,凡实施网上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电子申报的同时,须增加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一)做好宣传解释。各分局要结合近阶段的政务公开和行风评议工作,切实做好对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取得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尽可能将因工作要求的变化而可能给纳税人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加强辅导培训。各分局应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会同有关商业网站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工作,告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电子申报“一窗式”工作的流程和增值税申报表附表的填列方法及填列口径,努力将“一窗式”管理“票表比对”的异常率降到最低水平。同时,应告知纳税人自10月1日起,注意对网上反馈《纳税申报异常通知书》的接收和处理。 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稽征管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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