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6号 1999-01-06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广东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全文废止。 4、依据粤地税发[2006]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征管改革要求,省局决定,全省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从1998年度起统一按《办法》和汇缴改革的规定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二、纳税人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依据现行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即根据纳税人上报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审核确定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缴期内(即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补缴;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可用汇缴期内应预缴的税款抵缴,不够抵缴的,应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如申报不实,被查补的税款及罚款、滞纳金仍由纳税人承担。如属中介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应同时追究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 三、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应填报《年度所得税自查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行设计),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四、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检查和日常检查。对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查出以前年度所得额的有关规定(粤地税发[1998]5号)处理,单独计算补缴(罚)所得税。 汇缴期内查补的所得税,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的,以超过之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汇缴期结束后查补的所得税,从汇缴期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五、为了确保汇缴所属年度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各地在汇缴期内的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查帐征收户数的30%。 六、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的上报工作,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5月30日前将上年度汇缴工作总结,报表(即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上报省局企业所得税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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