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京珠公路建设取土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9]67号 1999-10-11 孝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京珠公路建设取土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税目划分标准,砂、石、粘土属矿产资源,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矿原矿税目征税范围,修、筑路所用砂、石、土也在此之列。因此修、筑路施工单位在其路段管理范围外取土,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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