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会[1995]42号 1995-04-11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外商投资企业报送财政、税务部门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清算报表必须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加入会计事务所”的规定,企业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必须是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报告书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姓名的印章。 三、注册会计师执行查帐业务,必须持有经过上年度年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无证和未通过年度检查的,不能承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验证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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