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返还企业的电力燃差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一[1995]320号 1995-09-0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1995年初,我局在《关于北京电力地方燃差收入纳税问题的通知》(京国税一[1995]41号)中明确,“北京供电局随电费收取的电力燃差收入,根据市政府批准,退给部分企业的燃差收入,由享受燃差返还的企业,按返还燃差的税额冲减其进项税额。”从1994年返还的情况看:返还的情况较复杂,涉及的企业较多,税款分散,为简化手续,经研究决定: 一、从1995年开始,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在返还用电企业燃差时,按返还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统一代扣代缴。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纳增值税=(应返还的燃差收入额/1+17%)×17% 二、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结余的燃差错收入,在返还或动用时按上述公式计算代扣代缴增值税。 三、具体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事项,按市国税局京国税计[1995]13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市局京国税一[1995]41号文件“第三条”同时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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