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厦国税进[2000]4号 2000-10-16 税屋提示——依据厦国税函[2007]70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6日起,附件第五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文件精神,为确实解决当前专用税票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特将有关事项明确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分工负责:实行专用税票管理,是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打击骗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此项工作的进出口、征收、计财(会)、信息中心等部门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积极、认真地完成这项工作。 二、按总局分工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工作情况,对各部门职责规定如下: 1、计财处负责专用税票的领用、保管、发放、核销等工作; 2、各直属局、区局作为征收部门负责专用税票的开具,缴税后的税票信息核对、核销及生成上传的电子信息,传至计算机中心。征收部门应严格按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专用缴款书管理》[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并采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税票及分割单,录入计算机时应使用税票右上角的号码。如开具、录入未按规定要求,发生错误,至使生成错误信息或无法发送,将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3.退税部门要建立税票信息使用反馈制度,每月15日前,将上月税票信息使用情况,属无信息的分地区(分省内、省外、本市)作出统计,并反馈计算机中心,由计算机中心将省外、省内无税票信息部分,分别通过网上报总局和省局,本市无信息的按各征收部门分解后,网上发送各征收部门重新核对,并于次月15日前重新上报计算机中心。如退税部门反馈不及时,造成相关部门无法及时补救处理,将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如各征收部门未按规定重新核对并上报的,将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4.计算机中心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所有专用税票(分割单)信息传给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对本市出口企业的专用税票信息下发给退税部门,如上传及下发不及时或出现错误,将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按总局要求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在出口退税审核中查无信息的一律不退,且信息核对率未达90%的地区(目前,信息核对通过率仅为30%左右),要扣减该地区相应的退税指标。为此,要求各部门一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国税发[2000]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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