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0]11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机动助力车缴纳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4-06
摘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助力车属机动车范畴,只是在排量及马力方面略低于摩托车。因此,应按二轮摩托车的税额标准缴纳车船使用税,即每辆助力车年税额为人民币30元。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机动助力车缴纳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0]111号             2000-04-06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部分区县(市)局反映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助力车应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助力车属机动车范畴,只是在排量及马力方面略低于摩托车。因此,应按二轮摩托车的税额标准缴纳车船使用税,即每辆助力车年税额为人民币30元。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