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机动助力车缴纳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0]111号 2000-04-06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部分区县(市)局反映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助力车应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助力车属机动车范畴,只是在排量及马力方面略低于摩托车。因此,应按二轮摩托车的税额标准缴纳车船使用税,即每辆助力车年税额为人民币30元。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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