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5]40号 2005-2-8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从2005年1月1日起,原渝地税发[2003]144号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按下岗失业人数比例减征税款的政策废止。 2005年1月1日以前按渝地税发[2003]144号文件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足三年的,剩余的部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新规定执行至满三年为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二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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