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原盐税《山东省盐准运证》、《山东省减税盐购盐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流字[1994]1号 1994-10-24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盐税征管,1986年山东省税务局以[86]鲁税一字191号,制定了《山东省盐准运证》、《山东省减税盐购盐证》等有关盐税稽征管理办法。新税制实施后取消了盐税,将原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根据资源税税法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有关盐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应按“征管法”和新资源税有关规定执行。原山东省税务局制定的《山东省盐准运证》、《山东省减税盐购盐证》亦应停止使用。 有关盐产品的准运证等制度,由盐务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执行山东省盐务局鲁盐政审字[1994]第11号《关于实行盐产品准运证制度的通知》的规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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