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补贴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工[1988]895号 1988-07-08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88]财会字第42号《印发<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补贴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转发所属企业执行。 一、关于各企业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资金渠道,应按市统一布置的要求分别列支。 政策性亏损企业、微利企业的补贴,应报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月及时拨给,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二、这次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计入工资总额后,企业在按工资总额计提有关基金时,在财政部未规定前,应暂扣除此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后计算。 三、根据本市规定的企业报表、市、区、县属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基层会计报表,在会工表2-1第49行增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项目反映;工业汇总会计报表在会工汇表2-(1)增加第17栏,按以上项目名称反映。 物资、供销和其他非工企业可参照办理。 北京市财政局 1988年07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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