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5]128号 2005-12-19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06号)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下同)范围内的企业,当年申请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50万元(含)以内的,由其主管的税务分局审批;税前扣除金额在50万元以上以及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不论金额大小),由各税务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二、为提高财产损失审批效率,对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由各税务分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三、各税务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市局根据《办法》规定对其进行符合性审查或抽查,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核查。 四、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除提供《办法》规定的证据和依据外,还应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报告》,包括财产损失的类别、损失程度、数量、金额、损失原因、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等。 (二)填制全省统一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表》(见附件一)。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次年1月15日前报税务机关审批,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逾期不予受理。“其他客观原因”是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不可抗力,因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法律效力外部证据,因中介机构原因未能及时取得经济鉴证证明等。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企业逾期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及时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的,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允许在财产损失申报年度扣除。 七、《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是指债权人在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时,应同时提供下列依据: (一)账龄在三年以上; (二)债权人多次催讨无效,且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三)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证明; (四)三年以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八、《办法》第三十九条中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账面余额和存货账面价值的计算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应纳税的各种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和第(三)款的免税改组业务中已进行纳税调整的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可在实际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其资产处置回收价值不得低于《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税务机关在进行稽查或纳税评估时应重点审查评估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 十一、《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的、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是指:金华市(地区)范围内3000元及以下,金华市(地区)范围外10000元及以下;《办法》中涉及的“金额较大”、“金额较小”、“数额较大”、“数额较小”,是指:不到10万元的为“较小”,达到或超过10万元的为“较大”。 十二、2005年9月1日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财产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处理,市局原有文件中与《办法》有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十三、各税务分局在审批工作结束后,及时汇总本级和上级部门批准的财产损失,填制《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统计表》(附件二,分局自印),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一起上报市局。 附件: 3、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