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2003]13号 2003-1-29 税屋提示——
1.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2.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第三条废止。 3.依据桂地税发[2007]2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从2007年6月1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取得的城市改造拆迁补偿费征免税问题 纳税人因市政建设的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拆除其房屋等建筑物而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可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取得的城市改造拆迁补偿费,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并入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的,由此所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条款废止]纳税人取得的城市改造拆迁补偿费,如不并入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其所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除此之外,对纳税人取得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费,应一律并入应税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关于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可扣除费用、财产损失和减免税等审批事项申报期限问题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可扣除费用、财产损失和减免税等审批事项,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桂地税发[2002]206号、207号、208号、209号、210号和211号文规定的期限执行,逾期不予受理。同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0]167号)的第一条规定停止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 (二)纳税人申请技术开发费增长抵扣必须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根据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将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的应纳所得额等情况提出。 (三)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前扣除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3个月。 (四)纳税人申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必须在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2个月内提出。 (五)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税必须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提出。 (六)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纳税人必须在当年的6月底以前提出。 三、[条款废止]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报资料问题 各地市在审核或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资料时,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210号)规定办理,对属于从事生产产品实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以高新技术产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必须报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对属于从事技术性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以高新技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必须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所填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技术性收入项目占企业全部收入的比例来确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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